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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与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盐业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盐业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1024民督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地址:商洛市商州区迎宾路1号。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223276047A。负责人问世雄,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景良,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职工,住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南大街。委托代理人赵刚,男,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职工,住山阳县板岩镇。被申请人: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盐业公司。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孙长勇,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称,1997年9月9日原山阳县副食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以购货名义借款196万元,期限为一年。原山阳县副食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在1998年和1999年由山阳县人民政府批复进行改制,组建成立了山阳县永兴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原山阳县副食公司在1997年将盐业经营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盐业专营公司,即山阳县盐业公司。在1998年和1999年由山阳县人民政府批复山阳县盐业公司进行改制,组建了山阳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山阳县人民政府文件和银企协议,明确山阳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山阳县副食公司在申请人处借款中的34万元债务。1998年12月26日山阳县盐业有限公司以其房产1707.92平方米给申请人抵押,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根据陕政发(2007)43号文件精神,山阳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划陕西省盐业总公司,实行垂直管理,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盐业公司”。原公司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201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偿还原山阳县副食公司名下在申请人处借款0.5万元。多年来,申请人多次催收,但未取得应有效果。为了维护申请人权益,特向贵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33.5万元。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予以佐证:1、1997年9月9日山阳县副食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抵押合同、抵押清单复印件;2、山阳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山房城关镇他字第00160号他项权证复印件;4、山政法(1997)193号山阳县人民政府批转《山阳县商贸局关于我县盐务局与副食公司分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复印件;5、山政法(1998)131号《山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山阳县副食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复印件;6、山政法(1999)083号《山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副食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的补充通知》复印件;7、山政法(1998)125号《山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山阳县盐业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复印件;8、山政法(1999)138号《山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盐业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的补充通知》复印件;9、2005年4月20日银企三方协议复印件;10、2011年3月24日和2011年4月26日陕西省商洛市盐业公司给原山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证明和承诺书复印件;11、201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还贷0.5万元凭证复印件;1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复印件;13、2016年12月22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催款通知书复印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盐业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33.5万元人民币。申请费2100元,由被申请人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盐业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家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