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376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民权县尹店乡李岗村委黄砦村卫生室医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永力、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2日21时50分,被告人黄某某在民权县尹店乡宋庄村“大灶台”饭店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豫N×××××的红色奇瑞牌小型轿车在民权县尹店乡民尹线宋庄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理化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9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甲的证言、执法现场视频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以及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商公事(理化)鉴字【2016】1495号检验报告、被告人黄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以及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轩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