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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谭茹韦与被告钱铁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茹韦,钱铁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704号原告谭茹韦,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告钱铁骑,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原告谭茹韦与被告钱铁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谭茹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茹韦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钱铁骑负担。审判员  李乐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慧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