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文华与邓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华,邓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719号原告:高文华。委托代理人:汤庆年,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猛。原告高文华诉被告邓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高文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文华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高文华负担。审 判 长 李广益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人民陪审员 刘菊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