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39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溪支行、陆桂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溪支行,陆桂康,杜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9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溪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5252-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塘头街。被执行人:陆桂康,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杜海英,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溪支行(原名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塘溪支行)与陆桂康、杜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陆桂康持有的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同月4日10时02分,买受人戴宏伟(公民身份号码为)以1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陆桂康持有的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的冻结;二、被执行人陆桂康持有的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和相应权利归买受人戴宏伟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戴宏伟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戴宏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及可能存在的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