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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盛前锦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前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59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前锦,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住义乌市。2008年9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0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5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盛前锦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浙0782刑初11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盛前锦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前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与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盛前锦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前锦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11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晓   鸣审 判 员 曹益军审判员赵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斯   蓓   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