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387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靖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