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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龙海飞与蒋小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飞,蒋小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630号申请执行人龙海飞,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蒋小钢,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本案在执行龙海飞与蒋小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蒋小钢名下已抵押房屋一套,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车辆、银行存款。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5000元及相应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25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63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车昭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