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叔文与被告刘小毛、颜姣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叔文,刘小毛,颜姣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922号原告刘叔文。被告刘小毛。被告颜姣凤,系刘小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叔文与被告刘小毛、颜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叔文于2017年7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叔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叔文撤回对被告刘小毛、颜姣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刘叔文负担。审 判 长 卿瑞山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人民陪审员 刘立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