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1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张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张兆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1563号之一原告: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凤城镇西关锡丰产业园7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茌松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凯,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四堡村委员会对面。法定代表人:张兆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兆辉,男,1970年8月11日生,个体工商户,住睢宁县。原告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张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计3090元,由原告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人民陪审员 季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