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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令与吴保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令,吴保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790号原告张令,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吴保焕,女,27岁,住泌阳县。原告张令与被告吴保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自愿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保焕的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令撤回对被告吴保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令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