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令与吴保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令,吴保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790号原告张令,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吴保焕,女,27岁,住泌阳县。原告张令与被告吴保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自愿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保焕的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令撤回对被告吴保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令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