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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豪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朝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豪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朝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2399号原告:上海豪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慧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朝辉。原告上海豪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无法送达,于2017年3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以公告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下同)435,963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天8,000元从2016年6月22日至付款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有多年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再销售并签订销售协议,在2014年11月8日经双方结账,被告欠原告油漆款234,330元。之后,被告又陆续购买油漆共计401,633元,期间被告陆续支付200,000元,针对余款435,963元,被告一直借口予以拖延。原告遂诉讼来院。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35,963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上海豪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美代豪丹家具漆销售协议》一份,旨在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及相互约定的事实;2、《欠条》及送货单一组,旨在证明扣除已支付的200,000元,被告尚欠货款435,963元;3、原、被告身份信息一组,旨在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基于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多年来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销售油漆,被告支付货款。2014年11月8日,经原、被告结账,被告出具欠条,内容载明“今欠李慧芳油漆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肆仟叁佰叁拾元(¥234,330元)。”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购买油漆共计401,633元。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原告货款200,000元,尚有货款435,963元未支付。原告催讨余款未果,致涉讼。另查明,1、李慧芳为原告法定代表人2、原、被告交易期间,曾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上海豪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美代豪丹家具漆销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家具漆,协议约定有效期为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21日等内容。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现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有余款未支付,应承担支付余款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的相关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另外,《欠条》虽向李慧芳出具,鉴于李慧芳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原告显系欠条载明的债务的权利人,原告相关主张可以成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依据事实理由享有抗辩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朝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豪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35,963元;二、被告王朝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豪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435,963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39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王朝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伟明审 判 员  盛 庆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