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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彩霞与王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霞,王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刘彩霞,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王玉刚,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刘彩霞与王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玉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玉刚下落不明,司法查询发现王玉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彩霞亦不能提供���执行人王玉刚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7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玉刚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福军审判员 荆贵玉审判员 石   银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森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