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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宁波钱隆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小艳、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钱隆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小艳,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321号原告宁波钱隆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福州路123号。法定代表人王凯平。委托代理人郭亚利、张习哲(实习),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艳,女,汉族,1974年1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刘刚,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钱隆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艳、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钱隆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钱隆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钱隆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3元,减半收取2366.5元,由宁波钱隆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张习坤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