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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建明与王剑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明,王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397号申请人:刘建明,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王剑鑫,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刘建明与被执行人王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19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剑鑫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剑鑫存款人民币303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卫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