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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瓦房店轴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孙殿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轴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孙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轴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姜长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殿刚,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瓦房店轴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殿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瓦民初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