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小宁、王富强等与高陵区崇皇街办桑家村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宁,王富强,王贵苑,高陵区崇皇街办桑家村十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宁。申请执行人王富强。申请执行人王贵苑。被执行人高陵区崇皇街办桑家村十一组。负责人刘学房,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宁等人与被执行人高陵区崇皇街办桑家村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高陵区崇皇街办桑家村十一组的财务管理者高陵区崇皇街办桑家村村民委员会在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皇信用社账户中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刘小宁已将申请执行案款31755元领走。现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