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火箭与郭全喜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火箭,郭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65号申请人张火箭,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郭全喜,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火箭与被执行人郭全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