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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民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新泽与刘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新泽,刘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民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新泽,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朝鲜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友,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万佳小区综合楼000103、000102、000143、000144、000145号。负责人:佟玉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新泽因与被上诉人刘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5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新泽于2017年7月12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新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新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35元,减半收取1767.50元,由上诉人朱新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元恒审 判 员 孙 丹审 判 员 高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高世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