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10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春娃与胡强、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娃,胡强,王燕,王延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044号之二原告郑春娃,女,生于1967年11月3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强,男,生于1983年1月11日,汉族,宜昌市人,住宜昌市。被告王燕,女,生于1983年5月3日,汉族,宜昌市人,住宜昌市。被告王延安,男,生于1972年6月26日,汉族,枝江市人,住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娃诉被告胡强、王燕、王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担保人XX、陈孝华共同所有的位于宜都市枝城镇临宜华一级路丹阳长安街的房屋以及被告胡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金桂华庭小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胡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金桂华庭小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国用(2004)第1002020028-4-214)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XX、陈孝华共同所有的位于宜都市枝城镇临宜华一级路丹阳长安街房屋(房产证号:鄂(20**)宜都市不动产权第0009068号)的查封。审判员 王 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清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