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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太和与大连峰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太和,大连峰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276号原告:范太和,男,汉族,1949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X。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莉,系范太和女儿。被告:大连峰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范太和与被告大连峰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无法提供证明被告主体信息的材料,经本院释明后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经本院释明后仍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太和的起诉。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范太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贵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