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书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刑初545号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书见,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7)第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书见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彭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书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王书见无证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无牌两轮钱江牌摩托车上路行驶,行至正阳县寒冻镇寒冻街北附近,与驾车正常行驶路过该处的群众王某1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某1向公安机关报警。正阳县公安局出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王书见查获并抽血取样。经鉴定,被告人王书见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65mg/100ml。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王书见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书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书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书见的供述、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证)、送检情况说明、(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1422号鉴定书、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书见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书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