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季育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育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64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育伟,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2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查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执行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育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育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季育伟酒后驾驶豫J×××××北斗星牌小型轿车沿濮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濮阳县城关镇国庆路口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季育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7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季育伟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裴某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濮龙威司鉴[2017]毒鉴字第3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查获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查获视频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均系司法人员合法调取,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育伟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季育伟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季育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育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