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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山东三德谊食品有限公司与任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三德谊食品有限公司,任永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民初510号原告:山东三德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高新技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慧敏,经理。被告:任永亮,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原告山东三德谊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三德谊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慧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永亮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三德谊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2000元;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7日,被告任永亮购进我公司货物一批,总价款60460元,被告陆续支付给我公司部分货款,剩余32000元未予支付。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任永亮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协议书一份、确认函一份,证明被告拖欠我公司货款32000元;被告任永亮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被告任永亮未出庭质证,其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被告任永亮从原告处购进“奥福奥”牌冷冻丸子一批,价值为6046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任永亮达成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任永亮拖欠原告货款320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所欠货款32000元一次性归还给原告;合同争议解决地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协议签订后,被告任永亮未按约定期限将拖欠货款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诉至被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任永亮购进原告的货物,拖欠原告货款32000元,由被告方书写的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予以支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永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三德谊食品有限公司货款32000元。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任永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玉山人民陪审员  黄茂华人民陪审员  王继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益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