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8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东明、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明,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万XX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东明,男,汉族,1947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阜城县城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常凤才。被执行人:河北万XX物科技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阜城县阜城镇顺达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常凤才。本院在执行刘东明申请执行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东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