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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行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熊久有与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江津区惠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久有,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江津区惠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简国富,熊久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初93号原告熊久有,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王晴昌,重庆市江津区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7659494026。法定代表人程宏,镇长。出庭负责人何平,副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宇,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惠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清平巷国土局综合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3567446Y。法定代表人周上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梦,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简国富,男,汉族,1944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熊久祥,男,汉族,1948年4月16日,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熊长军,系熊久祥之子,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原告熊久有不服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久有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久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久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久有负担。审 判 长  沈迎春审 判 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廖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骑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