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珊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珊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3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珊珊,男,1998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镇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珊珊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常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珊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9时许,被告人刘珊珊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经密谋作案后,窜至东莞市大朗镇XXX村XXX网吧伺机盗窃。期间,刘珊珊见被害人杨某(17岁)在该网吧内睡觉,遂上前扒走其裤袋里的VIVO牌V3型手机1部(约价值1000元)。得手后,刘珊珊二人逃离现场。同月12日17时许,刘珊珊又来到XX网吧上网,被杨某发现并抓获。破案后,未能缴回被盗手机。以上事实,被告人刘珊珊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珊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珊珊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珊珊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珊珊对该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扒窃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扒窃他人财物,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珊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刘珊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杨某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凤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慧晶袁陪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