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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文斌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9刑初308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王文斌 曾用名 民 族 汉族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高中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前科情 况 无。 强制措施情 况 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罗 曦 起诉书文号 大检公诉刑诉[2017]286号 指 控 事 实 自2016年5、6月份起至2017年4月7日,被告人王文斌在其经营的位于大邑县金星乡金泉街X号“金泉茶楼”底楼内摆设3台“吉祥如意”捕鱼型赌博机,以每10000分人民币10元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并安排茶楼服务人员张某某、王某某等人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并兑换现金。 2017年4月7日,大邑县公安局民警将该赌博场所查获,将茶楼服务人员张某某、王某某及参赌人员蔡某某、任某某当场挡获,并查获3台2人座“吉祥如意”捕鱼型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10元。经认定,在“金泉茶楼”内查获的“吉祥如意”捕鱼型赌博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共计6台。经测量,“金泉茶楼”与大邑县金星学校校门之间的距离为85.95米,与大邑县金星学校操场之间的距离为16.05米。 指控罪名 开设赌场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二年以下 审理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指控一致。 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王文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场查获的3台2人座“吉祥如意”捕鱼型赌博机的特征为:标注有“吉祥如意”字样,具有上、下分荧屏计分功能及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 判决理 由 被告人王文斌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文斌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王文斌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 果 一、被告人王文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10元及作案工具3台2人座“吉祥如意”捕鱼型赌博机(特征为标注有“吉祥如意”字样,具有上、下分荧屏计分功能及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予以没收。 上诉权利告 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 织 判决日 期 审 判 员 刘文杰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锦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