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丁建与叶大勇龚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健,叶大勇,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107号申请人丁健,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担保人刘小玲,女,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叶大勇,男,汉族,1986年10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龚敏,女,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丁健与被申请人叶大勇、龚敏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丁健要求对被申请人叶大勇、龚敏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价值在110万元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丁健以自己与担保人刘小玲共有的城镇房产一套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丁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叶大勇、龚敏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价值在110万元内准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和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