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姚坡与上海宝丽妍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坡,上海宝丽妍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2827号原告:姚坡,男,1993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上海宝丽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68号宝尊电商3楼美妆POLA。法定代表人:佐藤保(SATOTAMOTSU)。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坡与上海宝丽妍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姚坡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坡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坡撤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