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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振明贾冬雪陈丽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明,贾冬雪,陈丽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2刑初196号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振明,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分别于2017年4月8日、5月12日、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贾冬雪,女,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因涉嫌犯诈骗罪,分别于2017年4月8日、5月12日、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丽伟,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分别于2017年6月12日、6月14日、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5日以龙检刑检刑诉字[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振明、贾冬雪、陈丽伟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研、韩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振明、贾冬雪、陈丽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振明、贾冬雪于2017年3月21日13时许,在本市“喜刷刷汽车美容装饰店”内,谎称徐振明租来本田奥德赛轿车系贾冬雪弟弟所有,向被害人芦某抵押借款,并安排被告人陈丽伟冒充贾冬雪的弟弟与芦某在电话中确认抵押借款事宜,获得芦某信任后,骗取芦某人民币90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徐振明、贾冬雪、陈丽伟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振明、贾冬雪、陈丽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徐振明、贾冬雪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振明、贾冬雪、陈丽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13时许,在本市“喜刷刷汽车美容装饰店”内,被告人徐振明、贾冬雪谎称徐振明租来的本田奥德赛轿车系贾冬雪弟弟所有,向被害人芦某抵押借款,并安排被告人陈丽伟冒充贾冬雪的弟弟与芦某在电话中确认抵押借款事宜,获得芦某信任后,骗取芦某人民币9000元。同年4月8日,徐振明、贾冬雪到东吉分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1日,芦某报案称徐振明、贾冬雪以租来的车辆抵押,抵押骗取其人民币10000元。同年4月8日,徐振明、贾冬雪到东吉分局投案。2、借车协议证实,徐振明于2017年2月22日从张某1处租了一辆本田奥德赛轿车一辆。3、抵押凭证证实,2017年3月21日,徐振明、贾冬雪将轿车抵押给芦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4、收条证实,芦某收到徐振明返款10000元。5、无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振明、贾冬雪无前科。6、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振明、贾冬雪、陈丽伟在犯罪时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7、视听资料光盘证实,公安人员讯问徐振明、贾冬雪、陈丽伟时制作了同步影像资料。8、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1日,徐振明、贾冬雪来我洗车厂管我借一万元,并说给我利息,我手中没钱,就把芦某找来,后来芦某借给徐振明10000元,徐把名为张某2的本田奥德赛行车证抵押给芦某,徐还打电话给“张某2”来确认车主本人身份,就这样芦某相信了,徐振明和贾冬雪给芦某写了一张借条,芦某把车留下了。过几天,芦某找徐振明要钱时发现徐的电话打不通了,其找到许某1,许知道当时借钱时徐振明给对方打电话的机主是陈丽伟,许就和我还有芦某找到陈丽伟,陈丽伟当时说前几天手机被徐振明拿走了。9、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实,我和徐振明、芦某是邻居,和芦某是通过于某1认识的。2016年3月,我听于某1说徐振明、贾冬雪以一辆本田奥德赛轿车骗了芦某10000元,于某1说当时徐振明诈骗时还留了一个电话,我一看是陈丽伟的号码,因为我认识陈丽伟,就带着于某1找陈丽伟。陈丽伟说徐振明曾告诉他如果有电话打给你,你就说你叫张某2,并说出本田奥德赛的车牌号。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2日,我车行的张某1将本田奥德赛轿车租给徐振明、贾冬雪。11、被害人芦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21日13时许,在喜刷刷汽车美容装饰店,徐振明向我借10000元,他把一辆本田奥德赛汽车押给我,他说车主张某2是他小舅子,还打电话给对方确认了一下,后来我给徐振明打电话,他也不接,我就打所谓车主的电话,这个男的说手机是他的,但他不是张某2,他的手机被徐振明借走好几天才归还。2017年4月7日,徐振明已经返还我10000元。12、被告人徐振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3月21日,我到五中对过的洗刷刷洗车厂找于某1借钱,于某1说他没钱,我说可以把我小舅子的车押给你,于说他朋友可以借给我钱,我找我媳妇来签字,找陈丽伟帮我冒充抵押车的车主张某2,从于某1朋友处借了10000元。抵押车是从洪城优品租车行租来的一辆名为张某2的奥德赛轿车。诈骗得来的钱一部分被我赌博输了,一部分被我媳妇挥霍了。13、被告人贾冬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2月,我和徐振明租了一辆本田奥德赛轿车。3月,我俩想弄点钱花,就想把车押出去骗点钱花。3月21日中午,我和徐振明开车来到五中对面的洗刷刷车行找于某1押车,于问车主是谁,徐振明说车主是他小舅子,之后我和徐振明就离开了。徐振明把我送到一个麻将馆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儿,徐振明打电话让我和他去找于某1,让我说车主是我弟弟张某2,他还说他和陈丽伟联系好了,让陈丽伟冒充张某2。我们来到刷车行后见到芦某,芦某同意借给我们钱,但要给车主打电话确认下,之后徐振明把陈丽伟的电话给了于某1,于接通电话后对方说叫“张某2”,这样芦某相信我们了,徐振明给芦某写了一个借条。14、被告人陈丽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徐振明曾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冒充一个叫“张某2”的人,一会儿有人打电话问我,我就谎称自己叫“张某2”,我有一辆本田奥德赛轿车,再编一个身份证号码告诉对方就行,我同意了。我知道徐振明的车是租来的。十多天后,许某1领人来找我,我撒谎说徐振明曾把我电话拿走好几天才送回来。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振明、贾冬雪、陈丽伟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振明、贾冬雪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丽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徐振明已将赃款返还被害人,故对三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徐振明、贾冬雪、陈丽伟可适用缓刑。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徐振明、贾冬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对被告人陈丽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振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贾冬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丽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继炎人民陪审员  王德智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