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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与陈仙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陈仙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356号原告: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丰县丰城街道新龙大道宝丰路13号绿洲豪庭第一层。法定代表人:陈鸿彬,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英,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陈仙娣,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丰县,原告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仙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仙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3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陈仙娣承担,被告陈仙娣迳付原告新丰县中心洲渡假村有限公司。审判员  李春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格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