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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761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761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2009年4月8日因盗窃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0年1月被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2012年11月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雪松、被告人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6月26日上午,被告人潘某到张家港市塘桥镇刘村村第2组农田机耕路上,趁无人之机,窃得夏某停放在该处的“远航”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被窃电动车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车收据、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监控分析研判、价格鉴证意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潘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损失已挽回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景晓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