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劳长山与迟金宝、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长山,迟金宝,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绥中县合兴汽车修配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331号原告:劳长山,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伟,系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金宝,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光,系辽宁群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地址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文化路金瑞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于恩义,系该车队队长。被告:绥中县合兴汽车修配厂,地址辽宁省绥中县城郊乡韩家村绥中收费站旁。经营者:王守刚。原告劳长山与被告迟金宝、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绥中县合兴汽车修配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劳长山于2017年7月1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劳长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60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子柱人民陪审员 陶志辉人民陪审员 邓今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姗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