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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恢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徐志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徐志明,胡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恢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锦绣山庄1栋1-4层。诉讼代表人李功林,行长。被执行人徐志明,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胡雪飞,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本院作出(2016)浙0182民初009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3月15日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志明、胡雪飞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体育场路9幢2单元303室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建德市乾潭镇体育场路15号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现被执行人徐志明、胡雪飞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志明、胡雪飞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体育场路9幢2单元303室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志明、胡雪飞所有的建德市乾潭镇体育场路15号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鹏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军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