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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福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福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北路39号。被执行人连云港市福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新张路1-2号。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福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账户只有1034元,现要扣划至申请人账户,因案件期限届满,只能程序终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书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