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韩国栋与张其敏、王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栋,张其敏,王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796号原告:韩国栋,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其敏,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昆,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原告韩国栋与被告张其敏、王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韩国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韩国栋负担。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佳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