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9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韩国栋与张其敏、王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栋,张其敏,王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796号原告:韩国栋,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其敏,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昆,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原告韩国栋与被告张其敏、王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韩国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韩国栋负担。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佳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