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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6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国芹与邢玉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芹,邢玉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971号原告:杨国芹,女,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邢玉柱,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13层1301-1308.负责人:刘希智,经理。原告杨国芹与被告邢玉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国芹负担。审判员  汪玉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相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