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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老某诉被告耿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老某,耿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3950号原告马某,男,194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老某,女,194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耿某,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老某诉被告耿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马某、老某负担。审判员 高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