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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虞效有与被执行人张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效有,张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虞效有,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绕生,男,1962年6月1日生,汉族。虞效有与张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禄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绕生返还虞效有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张绕生负担诉讼费360元。因张绕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虞效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绕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绕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俊华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仲 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