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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许冠祥与曾艳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冠祥,曾艳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829号原告:许冠祥,男。被告:曾艳婷,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冠祥诉被告曾艳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冠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许冠祥负担。审 判 长  郑泽霞人民陪审员  郑晓雯人民陪审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