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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安珍与刘万良、赖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珍,刘万良,赖家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2民初1347号原告:刘安珍,男,1959年4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兴国县。被告:刘万良,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兴国县。被告:赖家良,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兴国县。原告刘安珍诉被告刘万良、赖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国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安珍、被告赖家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万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安珍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6年6月16日被告刘万良因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15000元,担保人为赖家良,约定按月利率两分计息,写下欠条并约定2016年8月15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故提起诉讼。原告刘安珍提交了借条1张,证明被告刘万良向原告借款及被告赖家良担保的事实。被告刘万良、赖家良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被告刘万良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8月15日。被告赖家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被告刘万良未返还借款,经原告催收,被告赖家良仅于2017年5月2日向原告偿还了2000元,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万良订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刘万良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赖家良为被告刘万良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万良返还原告刘安珍借款15000元;二、被告刘万良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被告赖家良已支付的2000元可从中抵扣);三、被告赖家良对被告刘万良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赖家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万良追偿。本案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刘万良、赖家良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钟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泳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