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士海与被执行人仲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海,仲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023号申请执行人陈士海,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仲辉平,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陈士海与被执行人仲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8日立案执行。本院(2017)豫1702民初2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仲辉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仲辉平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雪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