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某与曾某人身自由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保令2号申请人徐某,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织布厂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曾某,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织布厂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曾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徐某向本院申请:禁止被申请人曾某对申请人徐某实施家庭暴力。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长期酗酒,常在酒后无故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多次报警求助,但被申请人并无悔改,仍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将申请人打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曾某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矛盾被申请人多次酒后殴打申请人。2017年6月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打伤,申请人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胸软组织伤和皮肤破裂伤。申请人在离婚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人��保护令。申请人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曾某对申请人徐某实施家庭暴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曾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