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2执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渚支行与夏明娣、宜兴市甲有硬质合金制品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渚支行,夏明娣,宜兴市甲有硬质合金制品厂,黄甲有,彭凤英,彭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282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渚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西渚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渚镇西渚路86号,机构代码913202827933494470。负责人张朝晖,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夏明娣,女,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宜兴市甲有硬质合金制品厂(下称甲有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渚镇下蒋村,机构代码913202826283697439。投资人黄甲有。被执行人黄甲有,男,195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彭凤英,女,195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彭典华,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176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夏明娣、甲有厂、黄甲有、彭凤英、彭典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2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甲有所有的位于大道中路××室房屋,现申请执行人农商行西渚支行申请对被执行人黄甲有的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执行人黄甲有所有的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中路329号4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1处,用于清偿债务。二、限被执行人黄甲有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交付本院拍卖。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