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欣与苏跃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欣,苏跃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浙1021民初5081号原告:郑欣,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苏跃跃,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欣与被告苏跃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