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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终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谢秀茶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谢秀茶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民终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太康路578号。负责人:陈智清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芳,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品梁,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秀茶,女,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孔爱,男1960年4月4日生,汉族,住霞浦县。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下称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谢秀茶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霞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1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上诉请求:撤销霞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1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故系属意外事件,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不存在过错,原审判决其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过于严苛。第一,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没有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上诉人作为场所的管理人,不存在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其在同一日内应当对经营场所的推拉门进行安全检测。上诉人的营业厅系开展业务的场所,其对进入该场所的客户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上诉人不存在对安全风险的不作为,不具备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第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原审诉称其受伤的原因是经营场所设施破旧,不是客观事实且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视频资料可证实,事故发生在2016年6月14日中午,在事发前推拉门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在被上诉人推门前两分钟,仍有客户正常推拉玻璃门,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过错。综上,本案事故属于不可预测的意外事件,不应简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还应当结合上诉人在事故中已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事实,使用公平责任原则区分损害结果的补偿比例;其次,营业场所的推拉门损坏,不属于搁置物或悬挂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作为判决依据。二、福建正方圆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2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可作为定案依据,被上诉人不构成十级伤残。第一,该鉴定意见书与被上诉人谢秀茶的现实伤情缺失关联性。结合谢秀茶的病历可查,谢秀茶的伤情主要是对右膝流血,虽其诉右腕挫伤,但诊疗经过的记录中体现,主要是对右膝创伤的治疗,右腕关节未及骨异常,治疗中没有实施内置固定术,手腕主动功能不存在限制。其次,根据病历记载,谢秀茶系右前臂旋前活动受限,即肘关节活动是否受限,但该份鉴定书并未进行科学测量及鉴定,却自行选择对腕关节活动度进行鉴定。第二,鉴定书形式要件有瑕疵,科学性依据不足。鉴定人林某1份存在瑕疵,其性别是女性,而在福建省司法厅网站显示为男性,对鉴定人身份提出合理怀疑。其次,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的规定,对鉴定中测量出的角度等数据应当拍照并附在鉴定意见中,但其未能提供,不具备科学性和证明力。第三,该鉴定意见的右腕关节活动度测量及手丧失功能计算方式、标准不客观。被上诉人左关节测量背屈为80°,远超正常人的腕关节活动范围,对其测量方法的正确性及科学性存在质疑。其次,假设该鉴定意见的体测数值正确。按计算公式,其达不到十级伤残要求的一肢缺失10%以上。综上,原审判决直接将该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被上诉人构成十级伤残及计算赔偿的依据,有失公平。三、原审判决赔偿项目存在错误。第一,护理费。谢秀茶住院天数50天,双方认可前21天,上诉人有为被上诉人雇请护工进行护理,每天护理费为210元,共花费4510元,后因双方协商,认为无需护工,后续29天由被上诉人女儿护理,计算护理费标准应当按照农林牧渔行业标准,即每天134元予以计算,为3886元。第二,误工费。谢秀茶年龄较大,与其女儿生活,由子女赡养,日常没有从事具有收入的劳作,故不存在因伤减少收入的必然性。第三,营养费。谢秀茶主张营养费有医嘱需要补充营养,与事实不符,《出院记录》出院医嘱中不存在相应内容。第四,交通费。谢秀茶应提供相应的票据证明,而非亲属往来的费用,故原审酌情认定有所不当。第五,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科学不足以作为评定被上诉人十级伤残的依据,并在上文详细分析质证,此不再赘述。综上,重新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其结论不具备唯一性,不可作为定案依据。而本案事故性质为意外事件,双方均无法预见的,基于上诉人作为社会法人,可基于公平原则予以被上诉人适当的补偿。故请求二审改判。谢秀茶答辩称,本案谢秀茶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邮储霞浦县支行赔偿谢秀茶102445.29元人民币,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充分。上诉方系金融业务场所,有义务提供安全的环境和设施开展业务活动。本案受害人谢秀茶进入上诉人营业场所大门时被营业厅大门玻璃掉落砸伤,期间受害人没有过错,其所受伤害客观存在因果关系,上诉方称属于意外,不存在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且没有依据。作为公共服务单位未尽到保障义务,造成人身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受伤人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上诉人提出的侵权赔偿是合法的。2、关于上诉方对受害人伤残等级鉴定提出质疑是没有依据的。伤残鉴定机构是上诉方提出经受害方同意在霞浦县法院鉴定管理部门主持,实行公开摇码选择的鉴定机构——闽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其行业资质不容置疑,所作出的鉴定结果符合法定标准和程序。鉴定人属省司法机关依法招录的工作人员,其从业身份得到权威机构认可,上诉方无任何依据认定鉴定人林某1份存在瑕疵,是对公民人格的侵犯,是侵权行为。上诉方应从法理上陈述事实与理由,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数据横加指责,是缺乏科学精神的,应对鉴定结果提出理性的专业的符合行业标准的结论。这是不负责任的无端指责,是不能容许的。三、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邮储霞浦县支行营业厅系开展金融业务的场所,其服务客体系不特定的群体,有义务提供安全的环境及设施接待客户。我当事人谢秀茶前往邮储霞浦县支行龙津路营业厅办理个人金融业务,进入营业厅大门时就被营业厅大门玻璃掉落砸伤,期间谢秀茶没有出错,并提出要求上诉方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谢秀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赔偿其损失10878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谢秀茶于2016年6月14日13时,进入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龙津路支行办理个人金融业务,当谢秀茶推开营业厅大门时,营业厅大门玻璃掉落砸伤谢秀茶。事故发生后,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龙津路支行工作人员将谢秀茶送至霞浦县医院救治,办理住院手续,并雇护理人员陪护20天。2016年8月3日谢秀茶出院,共住院50天,住院期间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预付医疗费12800元。谢秀茶伤情为:右膝挫裂伤,右腕部挫伤,右侧小多角骨,头状骨、月状骨挫伤;右腕三角纤维软骨复合性损伤。2016年8月5日谢秀茶自行委托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伤残十级,误工期8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30日。由于双方就后续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谢秀茶于2016年9月2日起诉法院。诉讼中,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申请重新鉴定,2017年1月9日双方共同委托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谢秀茶属十级伤残。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营业厅系开展金融业务的场所,其服务客体系不特定的群体,有义务提供安全的环境及设施接待客户。本案受害人谢秀茶前往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龙津路营业厅办理个人金融业务,进入营业厅大门时就被营业厅大门玻璃掉落砸伤,期间谢秀茶没有过错,现谢秀茶主张要求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认为,本起事故系意外事故造成的,其银行仅承担30%的补偿责任,主张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理由是本起事故虽然是意外事故,但事故的根源却是由于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作为公共服务部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因此,事故的性质可确定为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谢秀茶的损失确定为115245.29元,扣除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已垫付的12800元,应继续赔偿102445.29元。之前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已支付的护理费,属于实际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判决: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谢秀茶102445.29元;二、驳回谢秀茶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除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对谢秀茶的伤残等级及部分项目的赔偿金额有异议外,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并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的责任问题。根据本案无争议事实,谢秀茶因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营业厅大门玻璃自然掉落砸伤。因此,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非一般过错原则。即先推定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有过错,现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认为其并无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然而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上诉主张本案属意外事件,其不应承担责任,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故此抗辩并不适用于本案,不予采纳。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作为其营业厅的管理者对于其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二、关于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关于谢秀茶伤残等级的重新鉴定结论能否采信问题。原审根据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的申请委托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对谢秀茶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该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均具有相关鉴定资质。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对重新鉴定的测量方式、方法和伤者手部丧失功能的计算方式、标准等提出异议,显然属于法医学鉴定的专业范围,但其却未能提供具有相应法医学专业机构或从业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或证据予以反驳,故可以采信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定谢秀茶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另外,针对上诉人提出鉴定人林某2性别为“女”与福建省司法厅网站上的注册性别为“男”存在矛盾的情况,可能影响其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的主张。经二审向鉴定机构及福建省司法厅网站查证,鉴定人林某2性别为女性,其具有相关法医学鉴定资质(执业证号为:350111005844),福建省司法厅网站体现其性别为“男”属系统录入错误,现已经更正。故对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谢秀茶的具体赔偿项目与数额问题。1、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双方对于前期雇请护工,后30天为谢秀茶女儿护理,而谢秀茶女儿并无提供收入证明,原审按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172元/天计算受害人护理费并无不当。2、误工费。误工损失属客观损失,系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来判断其是否存在误工,而非按其有无实际工作或年龄大小来判断。被上诉人谢秀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张美娇认为其平时有“赶小海”劳作。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不存在误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其抗辩理由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3、营养费。虽然在霞浦县医院《出院记录》中未有加强营养的医嘱,但根据霞浦县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嘱中明确载明“适当加强营养”。故原审酌情判决营养费2000元,并无不当。4、交通费属谢秀茶的客观损失,原审酌定200元,并无不当。5、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如前所述,谢秀茶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原审根据其伤情确定其伤残赔偿金6655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邮储银行霞浦县支行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余梓安审判员  郑 彦审判员  陈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华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