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执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全刚、舟山星波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岱山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刚,舟山星波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岱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1执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全刚,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毛祥明,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舟山星波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岱山分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长涂镇群建路220号201,组织机构代码:307439050。法定代表人:孙孝仓,系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张全刚与被执行人舟山星波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岱山分公司补发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岱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岱劳人仲案字(2017)第0155号仲裁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另涉及多起工资劳动争议执行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舟山星波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岱山分公司在台州银行舟山岱山支行53×××15帐户存款5534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剑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