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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建立、毛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立,毛杰,平桂娟,毛启文,张昌杰,慈溪市长河镇星海杯厂,慈溪市长河昌杰包装用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周建立,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毛杰,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平桂娟,女,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毛启文,男,194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昌杰,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长河镇星海杯厂。经营者:毛杰,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长河镇沧田村老新街。经营地址:慈溪市长河镇沧田村老新街。被执行人:慈溪市长河昌杰包装用品厂。经营者:张昌杰,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长河镇沧北村。经营地址:慈溪市长河镇沧北村。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4437号周建立诉毛杰、平桂娟、毛启文、张昌杰、慈溪市长河镇星海杯厂、慈溪市长河昌杰包装用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杰、平桂娟、毛启文、张昌杰、慈溪市长河镇星海杯厂、慈溪市长河昌杰包装用品厂尚欠申请执行人周建立599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345元,执行费839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2执2018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毛杰、平桂娟、毛启文、张昌杰、慈溪市长河镇星海杯厂、慈溪市长河昌杰包装用品厂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