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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6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郑逸震与石源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逸震,石源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6民初376号原告:郑逸震,男,1979年9月9日出生,侗族,户籍地岑巩县,现住岑巩县。被告:石源成,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苗族,户籍地岑巩县,现住岑巩县。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原告郑逸震诉被告石源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逸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逸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1.00元,减半收取180.50元,由被告石源成负担。审判员  张亚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波 搜索“”